"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中的"利息支出"是否无税前扣除限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0:12:06

借款费用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1、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对于集团母公司(集团核心企业和财务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处理。

2、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要比较同等条件下的银行贷款利息,超过一定范围就不行